申请民营科技企业的程序
1、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人员花名册;
(二)现有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鉴定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书,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有关行业资质许可证;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证明, 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的证明。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税收登记表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八)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2、旗、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初审工作,报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后,统一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认定。
3、已认定的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 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颁发“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行悬挂。
4、已经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持原有关批件到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符合条件者补发“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5、民营科技企业持“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可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