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适用对象为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现代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2、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企业信誉良好,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优先予以安排。
二、研发资金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遵照实事求是的要求,认真提交《青山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资金申报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仅提供研发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相关材料。
四、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按审核后的项目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
五、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研发资金时,须填报研发资金用款审批表,报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分管科技、财政的区长审批后,区财政局根据研发资金用款审批表予以拨付资金。
六、街道办事处(镇)预算安排的研发资金项目纳入全区研发资金计划,由街道办事处(镇)参照本办法从街道办事处(镇)研发资金中安排,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接受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
